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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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該院96年聲減字第751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另毒品等案件經貴院97年聲字第24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於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3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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