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曾朝毅
被 告 李泓劭 即 李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六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
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