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輔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輔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輔宣字第28號聲請人 祝友華 相對人 祝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祝偉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祝友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祝偉倫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因先天性智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暨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桃園長庚
醫院)之鑑定醫師 楊緯聖 前訊問相對人之109年9月11日訊問筆錄(相對人意識清醒,訊問過程中經常看向手機,可以切題回答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號碼、父親姓名、工作地點、通勤方式及上班時間等問題)。
桃園長庚醫院109年9月17日長庚院桃字第1090750139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在鑑定過程中態度合作、情緒穩定,雖多將注意力放在手機通訊軟體上,但被聲請人限制後仍可以勉強配合,過程中相對人可合併語言及非語言表達進行溝通,在口語表達上可用完整句型,但無法理解多數成人可理解之名詞,如不動產;認知能力上,相對人可以分辨左右、可以理解數量概念,但無法進行單位數進位加法,及兩位數退位減法,可以辨認零錢,但無法進行正確位數的找錢。相對人可藉由口語及肢體動作等方式為意思表達,但其認知理解能力因智能不足影響,使其在接受複雜概念(諸如不動產買賣、或非現金交易等)時受到侷限,但對於簡單日常生活功能並不至於有顯著影響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年8月24日桃林字第1091031號
函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未婚,母親於相對人15歲時離癌往生,相對人現與父親即聲請人同住桃園區住所,具有生活自理及自謀生活之能力,其幼年之生活照顧、生活技能訓練、就學安排、身障鑑定、證件保管及財產管理事務,原由聲請人及相對人母親共同處理,相對人母親往生後,相對人之所有事務即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每日搭乘公車之交通費用,由身心障礙者乘車優惠補助支付部分,不足處及相對人日常生活開銷費用,均由聲請人支付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至親,長期以來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其表明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之職務,相對人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協助其判斷事務處理方式,足信聲請人當會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無疑,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至於聲請人原聲請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因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亦無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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