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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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46號聲請人高誠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祐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