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智簡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小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桃智簡字第9號,民國107年9月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0941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顏小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顏小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詎顏小薇竟基於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4年5月間某日起,先後自「淘寶網」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下簡稱興隆街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以其夫名義申請之帳號「Z0000000000」所設立之「魚滿塘精品雜貨舖」賣場,陳列刊登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2、5至8所示商標商品之資訊,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經警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發現上開販賣訊息,於105年5月18日17時許,以新臺幣(以下同)69元之價格下標購買「MYMELODY」矽膠隔熱墊1件,警方收受顏小薇郵寄送達之商品(即附表二編號118所示物品)後,將之送請鑑定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即於同年8月25日持搜索票前往顏小薇上開興隆街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17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前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顏小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第53頁、第88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拉拉熊 、SENTIMENTALCIRCUS等商標鑑定報告書、鑑價報書、被告以「魚滿塘精品雜貨舖」帳號刊登販賣「MYMELODY」矽膠隔熱墊及其他仿冒商標商品之網頁、訂單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代號「Z0000000000」之帳號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年6月1日桃營字第1051800635號函及函附開戶基本資料、查獲照片、警方購得「MYMELODY」矽膠隔熱墊照片及被告寄送商品資訊等件在卷為憑(參偵卷第20-98、100-104、106-112、115-117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按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又警員上網購買上開商品係基於蒐證之目的,並無買受該商品之真意,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事實上不能認有真正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其所為仍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不得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4年5月間某日起至警員因蒐證目的於105年
5月18日17時下標購買時止,於同一網路賣場持續刊登、陳列仿冒同一商標商品,顯係出於單一販賣之決意,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查被告於警詢時已供明其係自104年4月、5月起即開始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代號「Z0000000000」刊登仿冒之HELLOKITTY等商標商品(參偵卷第9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105年4月間某日」顯屬誤載,而被告既未確定係於
104年之4月或5月開始刊登,則本院以有利被告之認定,認被告自104年5月間某日起開始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此部分固未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敘及,惟與已敘及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本院量刑之依據:㈠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惟:㈠在
被告興隆街住處查扣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尚難認屬侵害商標商品(詳後述),原審逕認同屬仿冒商標商品;㈡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陳列任何仿冒KUROMI、LITTLETWINSTARS商標商品(同詳後述),原審誤認被告亦有此部分犯行;㈢原審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含附表),然本件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袋子僅有31件(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示),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
1、48分別計31件、5件,即生錯誤;㈣被告就前揭違反商標法犯行,業在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復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被告執此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亦非無理由。是原審既有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前情,仍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顯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損害,所為非是,兼衡本案查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終能坦承其非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緩刑之宣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具悔悟之心,復在本院審理時,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盡力賠償其所受損害(參卷附和解契約書、切結書等),可見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罪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六、沒收之說明: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警員雖係因蒐證目的始下標購買被告所刊登之仿冒商標商品,惟既已實際支付69元,該69元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未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麗鷗公司)達成和解,是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顏小薇未得三麗鷗公司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未得三麗鷗公司之同意,自105年4月間某日起,在大陸地區網路拍賣平台「淘寶網」購入仿冒KUROMI、LITTLETWINSTARS商標商品及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於興隆街住處內,使用電腦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陳列刊登仿冒KUROMI、LITTLETWINSTARS商標商品及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品之販售資訊,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於105年8月25日為警查獲而扣案。因認被告此部分同涉有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查:㈠被告固為警查獲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二編號61-63所示仿冒KUROMI商標商品及如附表二編號64-67所示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商品,然依現存之「魚滿塘精品雜貨舖」網頁列印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前開帳號刊登出售任何仿冒KUROMI、LITTLETWINSTARS商標商品,難認被告有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KUROMI、LITTLETWINSTARS商標權之商品;㈡又本案查扣之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商品,其上固有HELLOKITTY或MYMELODY商標,但上開商品並無法證明係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參偵卷第70頁反面、第78頁),是尚難遽認被告就附表三各編號商品有何聲請簡易判決意旨所指侵害商標犯行。綜上,上開部分原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各該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實質上、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威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蔣彥威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1│日商三麗鷗股│HELLOKITTY│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1至│││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46所示商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同上│MYMELODY│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47至│││││00000000、00000000│60、118所示商品│├──┼──────┼──────┼─────────┼────────┤│3│同上│KUROMI│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61至││││││63所示商品│├──┼──────┼──────┼─────────┼────────┤│4│同上│LITTLETWIN│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64至││││STARS││67所示商品│├──┼──────┼──────┼─────────┼────────┤│5│同上│KEROKEROKERO│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68至││││PPI││69所示商品│├──┼──────┼──────┼─────────┼────────┤│6│日商小學館集│ドラえもん│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70至│││英社製作股份│DORAEMON│00000000、00000000│85所示商品│││有限公司│小叮噹│││├──┼──────┼──────┼─────────┼────────┤│7│日商 森克斯 股│RILAKKUMA│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86至│││份有限公司│拉拉熊│00000000、00000000│108所示商品│││││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同上│SENTIMENTAL│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109││││CIRCUS│00000000、00000000│至117所示商品│││││00000000││└──┴──────┴──────┴─────────┴────────┘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袋子│31件│├──┼─────────────────┼───┤│2│仿冒HELLOKITTY模具│35件│├──┼─────────────────┼───┤│3│仿冒HELLOKITTY便當盒│16件│├──┼─────────────────┼───┤│4│仿冒HELLOKITTY墊子│10件│├──┼─────────────────┼───┤│5│仿冒HELLOKITTY捲線器│1件│├──┼─────────────────┼───┤│6│仿冒HELLOKITTY手機套│4件│├──┼─────────────────┼───┤│7│仿冒HELLOKITTY滑鼠墊│3件│├──┼─────────────────┼───┤│8│仿冒HELLOKITTY延長線│3件│├──┼─────────────────┼───┤│9│仿冒HELLOKITTY筷夾│1件│├──┼─────────────────┼───┤│10│仿冒HELLOKITTY叉子│2件│├──┼─────────────────┼───┤│11│仿冒HELLOKITTY湯匙│5件│├──┼─────────────────┼───┤│12│仿冒HELLOKITTY飯勺│4件│├──┼─────────────────┼───┤│13│仿冒HELLOKITTY沾板│3件│├──┼─────────────────┼───┤│14│仿冒HELLOKITTY垃圾桶│3件│├──┼─────────────────┼───┤│15│仿冒HELLOKITTY鍋子│9件│├──┼─────────────────┼───┤│16│仿冒HELLOKITTY筆盒│9件│├──┼─────────────────┼───┤│17│仿冒HELLOKITTY文具組│7件│├──┼─────────────────┼───┤│18│仿冒HELLOKITTY剪刀│11件│├──┼─────────────────┼───┤│19│仿冒HELLOKITTY梳子│2件│├──┼─────────────────┼───┤│20│仿冒HELLOKITTY收納盒│8件│├──┼─────────────────┼───┤│21│仿冒HELLOKITTY刨刀│4件│├──┼─────────────────┼───┤│22│仿冒HELLOKITTY盤子│1件│├──┼─────────────────┼───┤│23│仿冒HELLOKITTY手套│1件│├──┼─────────────────┼───┤│24│仿冒HELLOKITTY時鐘│2件│├──┼─────────────────┼───┤│25│仿冒HELLOKITTY耳機│1件│├──┼─────────────────┼───┤│26│仿冒HELLOKITTY浴帽│16件│├──┼─────────────────┼───┤│27│仿冒HELLOKITTY筒子│3件│├──┼─────────────────┼───┤│28│仿冒HELLOKITTY毛巾│7件│├──┼─────────────────┼───┤│29│仿冒HELLOKITTY肥皂盒│1件│├──┼─────────────────┼───┤│30│仿冒HELLOKITTY圍裙│1件│├──┼─────────────────┼───┤│31│仿冒HELLOKITTY盆子│1件│├──┼─────────────────┼───┤│32│仿冒HELLOKITTY吸管│3件│├──┼─────────────────┼───┤│33│仿冒HELLOKITTY海綿│1件│├──┼─────────────────┼───┤│34│仿冒HELLOKITTY計算機│1件│├──┼─────────────────┼───┤│35│仿冒HELLOKITTY掛勾│11件│├──┼─────────────────┼───┤│36│仿冒HELLOKITTY壁貼│5件│├──┼─────────────────┼───┤│37│仿冒HELLOKITTY枕頭套│2件│├──┼─────────────────┼───┤│38│仿冒HELLOKITTY背包│2件│├──┼─────────────────┼───┤│39│仿冒HELLOKITTY鏡子│1件│├──┼─────────────────┼───┤│40│仿冒HELLOKITTY浴袍│1件│├──┼─────────────────┼───┤│41│仿冒HELLOKITTY貼紙│87件│├──┼─────────────────┼───┤│42│仿冒HELLOKITTY傘│11件│├──┼─────────────────┼───┤│43│仿冒HELLOKITTY水瓶│28件│├──┼─────────────────┼───┤│44│仿冒HELLOKITTY證件套│5件│├──┼─────────────────┼───┤│45│仿冒HELLOKITTY吊飾│4件│├──┼─────────────────┼───┤│46│仿冒HELLOKITTY隱形眼鏡盒│1件│├──┼─────────────────┼───┤│47│仿冒MYMELODY抱枕│4件│├──┼─────────────────┼───┤│48│仿冒MYMELODY拖鞋│2件│├──┼─────────────────┼───┤│49│仿冒MYMELODY毛巾│3件│├──┼─────────────────┼───┤│50│仿冒MYMELODY袋子│26件│├──┼─────────────────┼───┤│51│仿冒MYMELODY面紙套│2件│├──┼─────────────────┼───┤│52│仿冒MYMELODY證件套│1件│├──┼─────────────────┼───┤│53│仿冒MYMELODY刨刀│3件│├──┼─────────────────┼───┤│54│仿冒MYMELODY迴紋針│18件│├──┼─────────────────┼───┤│55│仿冒MYMELODY枕頭套│1件│├──┼─────────────────┼───┤│56│仿冒MYMELODY筆記本│2件│├──┼─────────────────┼───┤│57│仿冒MYMELODY掛勾│3件│├──┼─────────────────┼───┤│58│仿冒MYMELODY手機座│1件│├──┼─────────────────┼───┤│59│仿冒MYMELODY熱水袋│6件│├──┼─────────────────┼───┤│60│仿冒MYMELODY筒子│4件│├──┼─────────────────┼───┤│61│仿冒KUROMI抱枕│1件│├──┼─────────────────┼───┤│62│仿冒KUROMI手套│1件│├──┼─────────────────┼───┤│63│仿冒KUROMI毛巾│1件│├──┼─────────────────┼───┤│64│仿冒LittleTwinStars拖鞋│2件│├──┼─────────────────┼───┤│65│仿冒LittleTwinStars掛勾│1件│├──┼─────────────────┼───┤│66│仿冒LittleTwinStars墊子│1件│├──┼─────────────────┼───┤│67│仿冒LittleTwinStars隱形眼鏡盒│1件│├──┼─────────────────┼───┤│68│仿冒KEROKEROKEROPPI水瓶│4件│├──┼─────────────────┼───┤│69│仿冒KEROKEROKEROPPI袋子│1件│├──┼─────────────────┼───┤│70│仿冒DORAEMON插座│7件│├──┼─────────────────┼───┤│71│仿冒DORAEMON吊牌│2件│├──┼─────────────────┼───┤│72│仿冒DORAEMON耳機│1件│├──┼─────────────────┼───┤│73│仿冒DORAEMON計算機│1件│├──┼─────────────────┼───┤│74│仿冒DORAEMON書包│1件│├──┼─────────────────┼───┤│75│仿冒DORAEMON碗蓋│1件│├──┼─────────────────┼───┤│76│仿冒DORAEMON西點模子│1件│├──┼─────────────────┼───┤│77│仿冒DORAEMON保溫便當盒、保鮮盒│15件│├──┼─────────────────┼───┤│78│仿冒DORAEMON水壺│2件│├──┼─────────────────┼───┤│79│仿冒DORAEMON電扇│1件│├──┼─────────────────┼───┤│80│仿冒DORAEMON肥皂盒│1件│├──┼─────────────────┼───┤│81│仿冒DORAEMON曲尺│10件│├──┼─────────────────┼───┤│82│仿冒DORAEMON保溫水壺│4件│├──┼─────────────────┼───┤│83│仿冒DORAEMON筆筒│1件│├──┼─────────────────┼───┤│84│仿冒DORAEMON碗│12件│├──┼─────────────────┼───┤│85│仿冒DORAEMON提袋│4件│├──┼─────────────────┼───┤│86│仿冒拉拉熊收納盒│21件│├──┼─────────────────┼───┤│87│仿冒拉拉熊面紙盒│2件│├──┼─────────────────┼───┤│88│仿冒拉拉熊保鮮盒│30件│├──┼─────────────────┼───┤│89│仿冒拉拉熊筆筒│4件│├──┼─────────────────┼───┤│90│仿冒拉拉熊杯子│2件│├──┼─────────────────┼───┤│91│仿冒拉拉熊傳輸線│6件│├──┼─────────────────┼───┤│92│仿冒拉拉熊時鐘│8件│├──┼─────────────────┼───┤│93│仿冒拉拉熊杯蓋│12件│├──┼─────────────────┼───┤│94│仿冒拉拉熊曬衣夾│8件│├──┼─────────────────┼───┤│95│仿冒拉拉熊吊飾│17件│├──┼─────────────────┼───┤│96│仿冒拉拉熊髮帶│1件│├──┼─────────────────┼───┤│97│仿冒拉拉熊毛巾│2件│├──┼─────────────────┼───┤│98│仿冒拉拉熊墊子│6件│├──┼─────────────────┼───┤│99│仿冒拉拉熊喇叭│1件│├──┼─────────────────┼───┤│100│仿冒拉拉熊隱形眼鏡盒│3件│├──┼─────────────────┼───┤│101│仿冒拉拉熊抱枕│1件│├──┼─────────────────┼───┤│101│仿冒拉拉熊證件套│8件│├──┼─────────────────┼───┤│102│仿冒拉拉熊圍裙│1件│├──┼─────────────────┼───┤│103│仿冒拉拉熊水瓶│10件│├──┼─────────────────┼───┤│104│仿冒拉拉熊指甲剪│15件│├──┼─────────────────┼───┤│105│仿冒拉拉熊扇子│2件│├──┼─────────────────┼───┤│106│仿冒拉拉熊模具│21件│├──┼─────────────────┼───┤│107│仿冒拉拉熊海綿│4件│├──┼─────────────────┼───┤│108│仿冒拉拉熊提袋│32件│├──┼─────────────────┼───┤│109│仿冒SentimentalCircus隱形眼鏡盒│4件│├──┼─────────────────┼───┤│110│仿冒SentimentalCircus衣服│7件│├──┼─────────────────┼───┤│111│仿冒SentimentalCircus圍巾│2件│├──┼─────────────────┼───┤│112│仿冒SentimentalCircus鞋子│2件│├──┼─────────────────┼───┤│113│仿冒SentimentalCircus筆記本│3件│├──┼─────────────────┼───┤│114│仿冒SentimentalCircus玩偶│8件│├──┼─────────────────┼───┤│115│仿冒SentimentalCircus提袋│38件│├──┼─────────────────┼───┤│116│仿冒SentimentalCircus證件套│3件│├──┼─────────────────┼───┤│117│仿冒SentimentalCircus鑰匙包│16件│├──┼─────────────────┼───┤│118│仿冒MYMELODY矽膠隔熱墊│1件│└──┴─────────────────┴───┘附表三: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HELLOKITTY刀子│14件│├──┼─────────┼───┤│2│MYMELODY盤子│1件│├──┼─────────┼───┤│3│MYMELODY鏡子│4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