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劉志鵬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呂正樂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成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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