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方怡彬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被告 黃愛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