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任寶生 債務人 張子宜 債務人 楊益中
一、債務人任寶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子宜、楊益中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任寶生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子宜、楊益中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