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1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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