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邦智科技電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華銳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