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 譚玉鳳 被告 盧虹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15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9,300元【計算式:(面積78㎡×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建物現值223,300元=11,689,3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11,040,000元,茲以原告上述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29,300元(計算式:11,689,300元+11,040,000元=22,72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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