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吳霈怡
李惜芬 賴貞雲 被告 薛喆瑋 0000000000000000被告 蕭若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