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世明潘宜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號民國113年4月11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因相對人等涉及侵害配偶權,為維護法律上之權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1日之法庭數位錄音檔,以利進行刑事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陳春長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