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蔡庭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