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豐新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芬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被告義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梅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