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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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余雪鳳 訴訟代理人陳昱良律師被告 許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1,578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0,100元/平方公尺×面積69.78平方公尺=4,891,5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