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務人 廖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8年02月15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19174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