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7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吳柏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
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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