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前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前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情緒激動,即對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影響公權力之執行,所為殊無足取;並衡以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二)刑法第135條第1項後段、第5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