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林慈即 林稔庭 即 林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