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湘雅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家稜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38號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4萬5,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3萬7,897元(參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計算式:1萬410元+2萬7,487元=3萬7,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