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嘉倫因遺棄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傷害│違反職役職責│遺棄致人於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100.12.16│102.1.14-102.1.24│101年10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部軍檢102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252號│第2號│274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分院│││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審├──────┼───────────┼───────────┼───────────┤││判決日期│103.7.24│102.7.17│106.8.2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最高法院││確│││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號│106年度臺上字第33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8.15│102.8.6│106.11.8│├─┴──────┼───────────┼───────────┼───────────┤│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54號│第3384號│17956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本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15日以103│││││年度撤緩字第15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於103年9│││││月24日確定。│││├───────────┴───────────┤│││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405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附表:
┌────────┬───────────┬───────────┬───────────┐│編號│4│││├────────┼───────────┼───────────┼───────────┤│罪名│損壞屍體│││├────────┼───────────┼───────────┼───────────┤│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4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8.22│││├─┼──────┼───────────┼───────────┼───────────┤│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臺上字第33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1.8│││├─┴──────┼───────────┼───────────┼───────────┤│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956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