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張寶 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7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1│正一氣體股份│中國信託商業│110年4月5日│221,540元│HM0000000│南信氣體工業│││有限公司張寶│銀行藝文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