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6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林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