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14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林振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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