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13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何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