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許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光 律師被告 葉來發
楊玉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