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聲請人 林富金 (即 林邱月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分配協議書所載林邱月英持有福元證券投資基金之公司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分配協議書正本(持有基金的公司名稱應與掛失申請書之發行公司名稱相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