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毒抗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297號抗告人即被告 蔣正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3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蔣正榮(下稱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2日13時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該校109年
3月30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G109-03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一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G109-039)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於聲請意旨所載時點,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另聲請人審酌被告現因案在監執行(刑期至111年5月16日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認被告實無可能接受機構外處遇,而向本院聲請裁准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此外,被告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亦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本次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不因其間被告是否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蔣正榮(下稱抗告人)既因另案在監執行(刑期至111年5月16日止),即無再施用毒品之可能,自無庸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1957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毒品成癮(DrugAddicti
on)定義,乃為個體對一種慢性或週期性中毒狀態產生重復性施毒行為(天然或人工物質的沈迷狀態)。其特點為:1.強烈的慾望和需求再度使用。2.加重劑量之趨勢。3.對毒品有生理與心理的依賴現象。4.有害個人及社會。毒品效果產生人類無法依個人心智(腦或中樞神經)的控制,探究其原因如下:
(一)生化方面--「毒癮的生化性」毒品具有強烈的成癮性,當它侵入人體與個體產生化學作用後,抑制受感神經產生非現實感及降低人類對外界的感知力,對一個長期使用毒品的人,腦功能已產生重大的變化。毒品進入人體產生化學反應並刺激中樞神經及腦神經產生欣快感外,毒品物質大部分溶於血液中再經由尿液中排出,一般人在三至四天就測不出有毒品反應(嗎啡和可待因在體內的殘留時間平均可達3至4天,乙醯嗎啡則在12小時內即偵測不到),但「毒的代謝物」仍然留存於人體脂肪組織中,時間將長達數年之久,對一個成癮施用者而言,將可能長達百年。「毒的代謝物」在人體中與細胞共生,它會在人體生理上產生變化時(如壓力、緊張、低潮),毒品殘留物將會鬆動的被釋放出來,殘毒會再觸動中樞神經與腦神經產生「渴癮現象」,個體為了解決渴癮,潛意識中會控制人的(尋毒)行為,這就是為何毒癮難戒之原因。
(二)心理方面--「生命的意義不存在感」著名心理學家Maslow(1970)從人的需求滿足觀點解釋「行為」的成因與動機,認為人類的行為動機是有其「目的」,人生追求的需求階段亦不同,其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愛與隸屬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實現需求、知識與理解需求以及審美需求,這種詮釋一直是行為研究上探討的理論依據。人生的需求目標是人類行為之動力,人存在的意義是在滿足各階段及過程,而毒品的效力確能超越時間與空間,立即性的達到人之需求感(欣快感),成癮者為了毒品可能對親人施暴(愛的需求),放棄安全需求不畏刑罰,不知價值感何在,甚至傷害自己的健康(安全的需求)亦無所謂,毒品所產生的副作用讓腦神經產生非現實感,扭曲對外界事物評價的看法,對於毒品成癮者來說,生命意義及目標已不存在,除了毒品能滿足他的需求外,一切對他而言皆是空(NothingCare)。從Maslow的需求模式來探討毒品成癮者再犯行為產生的原因最為貼切。
(三)人格方面--「毒癮人格」成癮者個人因長期施用毒品,已認知其行為與社會群體有所衝突,因此,個體修正其認知結構、態度與價值觀等,並對外界的事物有其特殊的情感反應,故久而形成一套有系統的行為模式。一般成癮者有下列人格特徵:
1、顯著性(Salience):意指施用毒品為個人生活中最為重要的部份,它佔據個人的注意情感,並對施用毒品有強烈的慾望,進而影響其社交生活。
2、心境的修正(MoodModification):意指個體在施毒後,個體主觀感受的改變,例如覺得心情亢奮,或者是產生解脫的感覺,對外界事物產生扭曲感。
3、衝突性(Conflict):施用毒品的行為,會形成與家人或朋友間的衝突,或是造成與其他活動間的衝突,例如工作、學習、興趣、嗜好、人際關係或是自我內心的矛盾與衝突。
4、緊張性(Nervous):個人隨時處於內心的緊張狀態,個體懷疑身旁的人、事、物,或他人將陷害於他自己,甚至產生被害妄想。
5、無責任感:成癮者情感淡薄,無責任感。毒癮者在人格方面有其特殊性,無法與一般人相處,他活在自己的副文化中,也因此同類相聚,造成吸毒者是一群退縮的社會邊緣人,他們僅認同在此副文化的價值體系(轉載自毒品犯成癮模式探討與矯治對策,矯正月刊,第188期。見本院卷第33-36頁)。是抗告人雖因另案在監執行(刑期至111年5月16日止),但施用毒品者之心理成癮性、毒癮人格等仍有待治療,以期能正常回歸社會,當非如抗告人所稱因另案在監執行,日後即無再施用毒品之可能。
四、綜上所述,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月,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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