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 黃立杰 聲請人 陳秀霞 聲請人 林素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黃立杰450分之250、陳秀霞450分之100、林素枝450分之100),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何明忠對聲請人負債4,500,000元,已屆105年12月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 大墩 ││38-13│99.00│17分之1│├─┼───┼────┼───┼───┼──────┼────┼──────┤│2│臺中│西屯區│大墩││41-3│44.00│32分之1│├─┼───┼────┼───┼───┼──────┼────┼──────┤│3│臺中│西屯區│大墩││41-4│105.00│32分之1│├─┼───┼────┼───┼───┼──────┼────┼──────┤│4│臺中│西屯區│大墩││41-11│79.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959│臺中市西屯區大│住宅、機電設備│一層:55.72│陽台:8.53│全部││││墩段41-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二層:52.08│雨遮:0.55││││├───────┤4層│三層:51.37││││││臺中市西屯區大││四層:18.22││││││安西街43之3號││地下層:32.28││││││││合計:209.67│││││││││││├─┴──┴───────┴────────┴───────┴─────┴────┤│共同使用部分:大墩段4960建號,面積:94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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