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4號原告 王劉玉梅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追加原告 林劉玉蘭
劉玉喬 劉玉琴 劉金元 劉文來 被告 劉致榮
劉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及追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取得之債權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就自己可分得之部分為給付,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02號判例意旨參照),乃因公同共有債權,唯有單純之一債權關係,各公同共有債權人非有獨立之債權(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裁判意旨參照)。故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生之法律或契約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一人為之,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能單獨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向個人為給付(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裁判意旨參照),且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例意旨參照)。故縱已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起訴請求向個人清償,亦僅能行使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並代全體公同共有人受領清償。是以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單獨起訴,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請求債務人向個人或全體清償,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債權即獲全部滿足,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價額計算,始符首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所揭依原告主張受保護之直接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意旨。而繼承人有數人時,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繼承人之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行使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78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78年度台上字第412號、75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75年度台上字第528號、72年度台上字第4516號、71年度台上字第4504號、70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裁判意旨參照),因此,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債權如屬個別之遺產,各繼承人即無按應繼分比例享有該債權可言,於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行使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清償之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不能僅按該起訴之公同共有人應繼分比例計算,應依其請求清償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核算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原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劉慶安 所有,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以贈與或買賣之名義移轉所有權登記至被告名下,然劉慶安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經診斷患有中度失智症,於103年7月1日經診斷患有重度失智症,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已無贈與、買賣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能力。其中如附表一、二編號2所示土地,嗣於104年間經法院裁判分割,由被告分別取得分割後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並於104年5月26日完成登記。原告及追加原告均為劉慶安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三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劉慶安所有。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及追加原告既係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權,對債務人即被告為訴訟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不能僅按單一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而應依其請求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核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8,2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7,334元,尚應補繳125,9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及追加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張桂美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一(被告劉致榮部分):
┌─┬───────┬────┬────┬────┬────┐│編│土地│原因發生│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權利範圍││號││日期││││├─┼───────┼────┼────┼────┼────┤│1│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贈與│2分之1│││仁北段1103之6│月11日│月4日│││││地號土地│││││├─┼───────┼────┼────┼────┼────┤│2│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贈與│10分之1│││仁北段1103之17│月11日│月4日│││││地號土地│││││├─┼───────┼────┼────┼────┼────┤│3│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贈與│10分之1│││仁北段1102之2│月11日│月4日│││││地號土地│││││├─┼───────┼────┼────┼────┼────┤│4│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2月│103年2月│贈與│10分之1│││仁北段1102之3│6日│14日│││││地號土地│││││├─┼───────┼────┼────┼────┼────┤│5│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6月│103年8月│買賣│2分之1│││仁北段1105之35│25日│26日│││││地號土地│││││├─┼───────┼────┼────┼────┼────┤│6│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6月│103年8月│買賣│20分之1│││仁北段1105地號│25日│26日│││││土地│││││└─┴───────┴────┴────┴────┴────┘附表二(被告劉岳峰部分):
┌─┬───────┬────┬────┬────┬────┐│編│土地│原因發生│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權利範圍││號││日期││││├─┼───────┼────┼────┼────┼────┤│1│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贈與│2分之1│││仁北段1103之6│月11日│月4日│││││地號土地│││││├─┼───────┼────┼────┼────┼────┤│2│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判決共有│10分之1│││仁北段1103之17│月11日│月4日│物分割││││地號土地│││││├─┼───────┼────┼────┼────┼────┤│3│臺南市歸仁區歸│102年11│102年12│贈與│10分之1│││仁北段1102之2│月11日│月4日│││││地號土地│││││├─┼───────┼────┼────┼────┼────┤│4│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2月│103年2月│贈與│10分之1│││仁北段1102之3│6日│14日│││││地號土地│││││├─┼───────┼────┼────┼────┼────┤│5│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6月│103年8月│買賣│2分之1│││仁北段1105之35│25日│26日│││││地號土地│││││├─┼───────┼────┼────┼────┼────┤│6│臺南市歸仁區歸│103年6月│103年8月│買賣│20分之1│││仁北段1105地號│25日│26日│││││土地│││││└─┴───────┴────┴────┴────┴────┘附表三: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訴訟標的價額││││範圍│(新臺幣)││││││├────┼───────┼──┼──────────┤│1│臺南市歸仁區歸│全部│⑴公告現值:24,180元│││仁北段1103之6││⑵面積:400平方公尺│││地號土地││⑶應有部分:全部│││││⑷價額:9,672,000元│││││(24,180×400×1)│├────┼───────┼──┼──────────┤│2│臺南市歸仁區歸│全部│⑴公告現值:38,200元│││仁北段1103之27││⑵面積:3平方公尺│││地號土地││⑶應有部分:全部│││││⑷價額:114,600元│││││(38,200×3×1)│├────┼───────┼──┼──────────┤│3│臺南市歸仁區歸│1/5│⑴公告現值:16,200元│││仁北段1102之2││⑵面積:16平方公尺│││地號土地││⑶應有部分:1/5│││││⑷價額:51,840元│││││(16,200×16×1/5)│├────┼───────┼──┼──────────┤│4│臺南市歸仁區歸│1/5│⑴公告現值:17,693元│││仁北段1102之3││⑵面積:140平方公尺│││地號土地││⑶應有部分:1/5│││││⑷價額:495,404元│││││(17,693×140×1/5)│├────┼───────┼──┼──────────┤│5│臺南市歸仁區歸│全部│⑴公告現值:21,600元│││仁北段1105之35││⑵面積:233.77平方公│││地號土地││尺│││││⑶應有部分:全部│││││⑷價額:5,049,432元│││││(21,600×233.77×1│││││)│├────┼───────┼──┼──────────┤│6│臺南市歸仁區歸│1/10│⑴公告現值:22,135元│││仁北段1105地號││⑵面積:300.40平方公│││土地││尺│││││⑶應有部分:1/10│││││⑷價額:664,935元│││││(22,135×300.40×│││││1/10)│├────┼───────┼──┼──────────┤│合計│││16,048,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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