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聲請人 白昇艷 即上騰車業商行相對人 蔡玉蘭 相對人蔡林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9年4月12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