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雅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陳雅怡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2479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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