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源木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霖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丁文宏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得義興企業有限公司簡明城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13年6月26日270,644元KA293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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