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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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黃志堅 相對人 張兆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自始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所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係存在於相對人與訴外人 陳秉澤 之間,則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既不存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41萬元即失所附麗,故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續為執行將造成聲請人受有損害,故狀請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若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裁定准許停止執行之餘地。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曾聲請就聲請人所有供抵押之不動產
准予拍賣,經本院民事簡易庭於109年5月11日以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裁定准許,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惟上開裁定雖已確定,但於109年6月4日尚未發出確定證明,且相對人於本院僅有於102年度聲請強制執行,且該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並非本件聲請人,目前亦查無相對人執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強制執行事件;另目前以聲請人為當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中,最近期者為109年3月4日所繫屬之強制執行事件,該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並非本件相對人,執行名義亦不可能為109年5月11日所裁定之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裁定,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共3頁在卷可憑。
㈡是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所載不動
產,既無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亦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則聲請人自無從就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停止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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