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再抗告人 李克達
李榮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施淑珍 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縱債權人對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阻斷其本案請求業經確定判決否定之效力。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前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六一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後,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該院、原法院及本院先後以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及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判決再抗告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有理由,以一○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四一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再抗告人對該處分提出異議,經高雄地院以一○五年度事聲字第七一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非相對人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況再抗告人尚未獲再審之勝訴判決確定,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因而維持高雄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猶泛言本案確定判決可能因再審之訴有理由而遭推翻,不得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吳謀焰法官周玫芳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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