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張桂蘭
施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1,8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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