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進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計息本金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含債權轉列催收款項前之利息、違約金,總金額為150,398元、37,748元,則轉列催收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何?)。
二、債務人劉進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