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3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林錦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②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