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延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計算至轉列催收前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53,224元,則貴公司請求54,224元之依據?
二、請求違約金逾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02月09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規定:「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林延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