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6號債權人 孫劉水秀 債務人 劉水月
劉再添 劉再居 劉水好 劉再生 劉水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