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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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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