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告 葉張淑珠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 張維杰
張維達 張維正 張冠冕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被告 鍋田雅子 (即 河野雅子
河野維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三所載「8,080,970」之記載,應更正為「8,080,97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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