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許瑞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2年3月22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2年4月12日,顯逾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