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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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吳允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吳金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美琴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90 號裁定(111.12.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調 字第 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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