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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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鄭美雲 相對人 吳碧松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1年度司全字第44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於111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訴,有相對人向本院陳報之起訴狀繕本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