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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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PEELA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日裁定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開情形依然存在,且其為泰國籍勞工,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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