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以其家中從事產業需其照顧為由,亦不足形成停止羈押之原因,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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