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確定;嗣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業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18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