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79號原告 王曉梅 被告 羅玉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6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魏嘉信